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张杨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2-05 14:16)    点击:588

  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根据债的有关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让渡的,其债权也应不可转让。一种是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不作为的债权、因继承发生的遗产给付请求权。第二种为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随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开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比如保证债权为担保主债权而存在,若与主债权分离,其担保性质自然丧失,所以不得单独转让。第三种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对债权转让的禁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合同订立之后另行约定,但必须在债权尚未转让之前作出,否则转让有效。第四种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张杨律师提供“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人身损害  合同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张杨律师,张杨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张杨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879261991,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张杨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九江律师 | 九江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张杨律师主页,您是第20093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