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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自首的成立条件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1-16 12:05)    点击:175

  单位犯罪自首的成立条件

  根据刑法平等原则,自然人和单位在适用法律上也应该一律平等,自首这一影响量刑的情节应该同样适用于单位,但是单位是法律拟制的一类犯罪主体,没有思想,不能直接实施犯罪行为,其行为只能依赖于单位内的自然人。因而单位犯罪的自首有其特殊性。

  单位犯罪自首的构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自动投案

  即犯罪单位在实施犯罪之后至归案之前,出于其集体的意志主动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该单位实施了特定的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行为。

  犯罪单位的投案行为必须要由其中的自然人来完成,因此有关自然人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单位的投案行为,应当考察该投案行为是否基于犯罪单位的集体意志、投案人是否代表犯罪单位投案。能够代表犯罪单位投案意志的是参与单位犯罪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是经该单位授权委托并能代表犯罪单位投案意志的其他人,包括在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他们的投案行为是成立单位自首的本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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